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再就业,对其自身和企业都是一件好事。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些“超龄老人”便会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劳动法》等法规将退休老人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尤其是在北京,退休老人所主张的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要求绝大多数都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64岁的赵大爷退休多年,把孙子看大之后,2013年9月,赵大爷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家保洁公司,顺利应聘保洁员。
“那天上午我正好去上厕所了,不巧公司主管王晓鸥(化名)来到我负责的楼层,等我回来之后,她一句话没问就把我辞退了。”赵大爷在庭上称,“王晓鸥纯属因个人恩怨打击报复。”
此前,赵大爷曾与保洁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他认为公司辞退自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未获受理,于是又将保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补偿金2850元。
保洁公司在法庭中辩称,公司和赵大爷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和赵大爷解除合同是因为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赵大爷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赵大爷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支持。
“我有劳动能力,为什么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了呢?”赵大爷的疑问有一定普遍性。
今年6月,市卫计委发布了2014年度一个数据,本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301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2.6%;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4.3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5.3%。
我国法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北京市今年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以上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方面技术人能选择延迟退休5年,至60周岁。
实际上,许多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在身体还是精神上都还比较健康,能适应一定强度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退休老人再就业的方向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家政、餐饮、安保等服务行业,特别是保洁工这一岗位,集中了数量不少的退休老人;另外一种是有着专业门槛和资格认证的行业,像会计、教师或是一些制造业的技术岗位。
在赶集网、58同城等招聘网站,服务行业对用工的年龄限制宽松,年龄上限有的可到55岁,这一上限已超越我国女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而这一些行业恰恰是女性劳动者居多的行业。
专业的技术人员退休再就业有的是换了新的单位,有的则通过“返聘”的形式留在了原单位,即所谓的“退而不休”。
雇佣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并不会违反法律,有的用人单位是出于缓解用工压力的考虑,而且许多退休老人有着无需投入培训成本的专业方面技术优势。
57岁的王女士2013年退休,被单位返聘继续留下工作,负责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
去年,王女士下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为由被驳回。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自己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已经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王女士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故驳回了王女士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以上两个案例不管是要求经济补偿还是工伤保险赔付,都需要满足劳动关系这一前提,这一点恰恰是各方争论的焦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便不再是劳动者,再就业后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反对者则认为,《劳动法》只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招用退休老人,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争论还不仅仅限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3年8月,经过四年多的艰难维权,65岁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刘玉启,拿到工伤赔偿,也成为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赔第一案。但此案并未形成示范效应,在北京,据记者了解,不管是退休的城镇居民,还是年龄“超五超六”的进城务工人员,再就业遭遇劳动争议时,基本都会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
劳动争议纠纷让再就业的退休老人陷入尴尬境地,特别是当出现伤亡的情况时,退休老人没办法得到工伤保险赔付,那么他们的人身损害由谁负责呢?
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如不服仲裁结果,再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赔付。但对于再就业的退休老人来说这是一条死胡同。
记者分析北京各法院的案例发现,退休老人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向侵权雇主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会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只要雇主有错,老人大多数都会得到赔偿。
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侵权诉讼中,老人要承担比较重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雇主存在过错,没办法提供证据则很难获赔。而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则多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其没办法提供证据,劳动者就会获得支持。
房山法院法官张栓建议广大老年朋友,退休后重返岗位,在与企业签署书面合同时,应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商业保险、加班费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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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再就业,对其自身和企业都是一件好事。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些“超龄老人”便会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劳动法》等法规将退休老人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尤其是在北京,退休老人所主张的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要求绝大多数都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64岁的赵大爷退休多年,把孙子看大之后,2013年9月,赵大爷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家保洁公司,顺利应聘保洁员。
“那天上午我正好去上厕所了,不巧公司主管王晓鸥(化名)来到我负责的楼层,等我回来之后,她一句话没问就把我辞退了。”赵大爷在庭上称,“王晓鸥纯属因个人恩怨打击报复。”
此前,赵大爷曾与保洁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他认为公司辞退自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未获受理,于是又将保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补偿金2850元。
保洁公司在法庭中辩称,公司和赵大爷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和赵大爷解除合同是因为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赵大爷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赵大爷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支持。
“我有劳动能力,为什么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了呢?”赵大爷的疑问有一定普遍性。
今年6月,市卫计委发布了2014年度一个数据,本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301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2.6%;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4.3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5.3%。
我国法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北京市今年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以上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方面技术人能选择延迟退休5年,至60周岁。
实际上,许多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在身体还是精神上都还比较健康,能适应一定强度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退休老人再就业的方向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家政、餐饮、安保等服务行业,特别是保洁工这一岗位,集中了数量不少的退休老人;另外一种是有着专业门槛和资格认证的行业,像会计、教师或是一些制造业的技术岗位。
在赶集网、58同城等招聘网站,服务行业对用工的年龄限制宽松,年龄上限有的可到55岁,这一上限已超越我国女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而这一些行业恰恰是女性劳动者居多的行业。
专业的技术人员退休再就业有的是换了新的单位,有的则通过“返聘”的形式留在了原单位,即所谓的“退而不休”。
雇佣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并不会违反法律,有的用人单位是出于缓解用工压力的考虑,而且许多退休老人有着无需投入培训成本的专业方面技术优势。
57岁的王女士2013年退休,被单位返聘继续留下工作,负责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
去年,王女士下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为由被驳回。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自己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已经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王女士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故驳回了王女士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以上两个案例不管是要求经济补偿还是工伤保险赔付,都需要满足劳动关系这一前提,这一点恰恰是各方争论的焦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便不再是劳动者,再就业后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反对者则认为,《劳动法》只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招用退休老人,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争论还不仅仅限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3年8月,经过四年多的艰难维权,65岁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刘玉启,拿到工伤赔偿,也成为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赔第一案。但此案并未形成示范效应,在北京,据记者了解,不管是退休的城镇居民,还是年龄“超五超六”的进城务工人员,再就业遭遇劳动争议时,基本都会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
劳动争议纠纷让再就业的退休老人陷入尴尬境地,特别是当出现伤亡的情况时,退休老人没办法得到工伤保险赔付,那么他们的人身损害由谁负责呢?
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如不服仲裁结果,再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赔付。但对于再就业的退休老人来说这是一条死胡同。
记者分析北京各法院的案例发现,退休老人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向侵权雇主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会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只要雇主有错,老人大多数都会得到赔偿。
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侵权诉讼中,老人要承担比较重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雇主存在过错,没办法提供证据则很难获赔。而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则多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其没办法提供证据,劳动者就会获得支持。
房山法院法官张栓建议广大老年朋友,退休后重返岗位,在与企业签署书面合同时,应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商业保险、加班费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