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外包在机关单位日常运转中发挥的作用逐渐重要。然而,由于服务外包的“整体打包”特点,发包方往往疏于对承包方的保密监管,由此引发的失泄密案件屡见不鲜。对于服务外包的保密管理,确实是个需要引起重视和持续加强改进的问题。
服务外包,即企业、机关单位等把部分后勤服务、技术服务及公共服务,比如餐饮、保洁、信息化运维等承包给有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承担或者协助开展。
2016年8月,某重要涉密单位出现重大失泄密案件。经查,该单位将办公大楼物业管理长期外包给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该物业公司保洁人员段某出于个人原因主动联系境外情报机构,后被该机构利诱、策反,利用在该单位从事保洁服务之机,通过盗取、等方式,为境外提供1项机密级、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及6项情报。案件发生后,段某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承包合同被终止,该单位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监管责任人员被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020年11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2份涉密文件在多个微信群中传播。经查,某区属单位将该区相关公共服务活动外包给某社会组织开展,为总结工作成果,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蒋某将2份秘密级文件违规复印后,交给社会组织负责人谢某供其参考,并嘱咐“不要外传”。之后,谢某又将文件转交工作人员程某,请其起草材料。程某为收集情况,用手机对2份文件拍照,并发送至微信群中,后又被群成员转发至其他3个群,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该社会组织有关合作协议被终止。
从以上案例显而易见,无论是涉密工作还是非涉密工作“外包”,也无论哪类服务的“外包”,都存在一定的失泄密风险。因此,机关单位一定要采取更有力措施,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强化服务外包中的保密管理,尤其须加强以下三方面工作。
服务外包虽是一种委托、放权行为,但委托不等同于卸责,放权更不等同于放任,服务外包具有风险“放大器”效应,保密管理必须及时跟进、主体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委托服务外包的机关单位更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责任意识,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加强监督,确保保密监督管理覆盖到位、不出纰漏。
机关单位理应当在外包协议中明确自身的保密监管权力和承包方的保密管理义务,经常性督促承包方加强对服务人员的保密管理,落实上岗审查,关注思想动态,做好保密提醒;机关单位内部要逐步夯实保密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发包”部门的监管责任,做好对承包方和服务人员的管理,特别是购买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把好资质关口、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随时关注承包方内部管理情况,并做好对内部人员的监督提醒。
服务人员保密”两识”不足,是当前案件高发的根本原因。要结合外包服务的工作特点,以生动、典型的服务人员失泄密案例为教育内容,向其普及保密“两识”。涉密工作外包的机关单位和涉密程度高的“发包”单位,除了将服务人员纳入日常保密培训外,还应当适时“开小灶”,帮他们增强反窃密、防泄密的意识和本领,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在外包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对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人员来管理和跟踪,防范实施执行中出现偏差和风险。当有服务连续性、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风险,防止小的隐患演变成大的问题。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好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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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外包在机关单位日常运转中发挥的作用逐渐重要。然而,由于服务外包的“整体打包”特点,发包方往往疏于对承包方的保密监管,由此引发的失泄密案件屡见不鲜。对于服务外包的保密管理,确实是个需要引起重视和持续加强改进的问题。
服务外包,即企业、机关单位等把部分后勤服务、技术服务及公共服务,比如餐饮、保洁、信息化运维等承包给有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承担或者协助开展。
2016年8月,某重要涉密单位出现重大失泄密案件。经查,该单位将办公大楼物业管理长期外包给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该物业公司保洁人员段某出于个人原因主动联系境外情报机构,后被该机构利诱、策反,利用在该单位从事保洁服务之机,通过盗取、等方式,为境外提供1项机密级、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及6项情报。案件发生后,段某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承包合同被终止,该单位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监管责任人员被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020年11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2份涉密文件在多个微信群中传播。经查,某区属单位将该区相关公共服务活动外包给某社会组织开展,为总结工作成果,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蒋某将2份秘密级文件违规复印后,交给社会组织负责人谢某供其参考,并嘱咐“不要外传”。之后,谢某又将文件转交工作人员程某,请其起草材料。程某为收集情况,用手机对2份文件拍照,并发送至微信群中,后又被群成员转发至其他3个群,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该社会组织有关合作协议被终止。
从以上案例显而易见,无论是涉密工作还是非涉密工作“外包”,也无论哪类服务的“外包”,都存在一定的失泄密风险。因此,机关单位一定要采取更有力措施,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强化服务外包中的保密管理,尤其须加强以下三方面工作。
服务外包虽是一种委托、放权行为,但委托不等同于卸责,放权更不等同于放任,服务外包具有风险“放大器”效应,保密管理必须及时跟进、主体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委托服务外包的机关单位更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责任意识,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加强监督,确保保密监督管理覆盖到位、不出纰漏。
机关单位理应当在外包协议中明确自身的保密监管权力和承包方的保密管理义务,经常性督促承包方加强对服务人员的保密管理,落实上岗审查,关注思想动态,做好保密提醒;机关单位内部要逐步夯实保密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发包”部门的监管责任,做好对承包方和服务人员的管理,特别是购买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把好资质关口、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随时关注承包方内部管理情况,并做好对内部人员的监督提醒。
服务人员保密”两识”不足,是当前案件高发的根本原因。要结合外包服务的工作特点,以生动、典型的服务人员失泄密案例为教育内容,向其普及保密“两识”。涉密工作外包的机关单位和涉密程度高的“发包”单位,除了将服务人员纳入日常保密培训外,还应当适时“开小灶”,帮他们增强反窃密、防泄密的意识和本领,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在外包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对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人员来管理和跟踪,防范实施执行中出现偏差和风险。当有服务连续性、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风险,防止小的隐患演变成大的问题。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好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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